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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服饰有限公司与孟某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宋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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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02民初10103号

原告:河南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平,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涛,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原告河南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某服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6599元;2、判令被告赔偿自2018年7月15日至全部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17年12月24日,原告开始分期分批向被告供货,截止2018年5月3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66599元。2018年7月14日,原被告双方对销售货款进行对账,被告对所欠货款166599元无异议,并签署了书面往来对账单,出具了欠款单。但被告却未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孟某涛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18年7月14日,原告出具客户为孟某涛的《河南某服饰有限公司-孟某涛往来对账单》,截至2018年5月30日共欠款166599元,对账单下方书写“请贵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我厂将此单据作为收款凭据,并作为双方对账唯一凭证,如发生争议可在任何一方提起诉讼”,被告孟某涛在客户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同日,被告孟某涛出具《客户欠款单》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18年7月14日孟某涛客户共计欠河南某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66599元(大写壹拾陆万陆仟伍佰玖拾玖圆)。

上述事实,有往来对账单、客户欠款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孟某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河南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涛之间的往来对账单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对账单是原被告双方的结算凭证,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6599元未支付,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本院支持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7月15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某服饰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66599元及利息(以1665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336元,由被告孟某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莹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雪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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